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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11-08-27 09:57:13 点击:  作者: 来源:


关于立即开展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航运企业、个体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
    近一段时期以来,全国范围内多个领域内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排除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工作。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批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检查的统一部署,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立即开展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云交安监发电〔2011〕49号)的工作安排,决定在辖区内开展为期三个月(8月10—11月10日)的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印发行动方案并结合近期航运安全生产现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航运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船员和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人员须进一步提高认识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理解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安全生产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动员,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摆到当前企业生产运营重要的议事工作日程加以贯彻落实,以积极应对,未雨绸缪,全员响应的姿态投入检查工作开展中。
    二、各航运企业负责人和船员应充分认识到当前洪水时段通航环境对船舶安全航行构成的严重威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现场管理,科学组织运力,合理调度船舶,根据通航条件组织运输生产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所属船舶航行、作业、停泊的安全。
    三、各航运企业和水上水下施工组织方应充分辨识当前航运生产组织和水上水下施工各类风险因素,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接文后,请各单位尽快成立以法定代表人或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落实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认真检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制定和遵守情况,各项应急处置预案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制定解决方案,针对薄弱环节,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
    四、船舶装载货物时应结合航道水位情况合理装载,严禁超载、装载不当或非载货处所载货,严禁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自载客,必须严格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定配备足够适任的船员。
五、船舶开航前应对主辅机、舵系和绞滩设备认真检查,对查出的缺陷必须及时整改,隐患未彻底消除不得开航。航行过程中加强值班,谨慎驾驶,如遇有能见度不能满足航行条件时,不得冒险航行。
    六、船舶航经景洪沙坝、曼厅沙坝等航行条件受限的水域时,应先行了解掌握水域内航槽迁移和水文情况,如遇航道异常时不得冒险进入,应先行探摸或靠泊等待,满足航行条件后,谨慎驶入,安全驶过。船舶航行中必须认真执行我局发布的航行通(警)告或通航管制规定。
    七、船舶应选择安全水域作业,锚泊或系靠,系缆必须稳固牢实,按规定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移泊的适任船员值班,防止走锚断缆或未及时移泊导致的船舶搁浅、沉没等事故的发生。航行船舶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分工,并认真组织演练。遇险船舶须积极组织自救,并及时发出遇险信号和救助请求。航经事故水域附近的船舶收到呼救信号或海事机构的救助指令后,必须立即赶往施救,不得延误。
    八、各航运企业、船舶所有人应加强内部值班制度,建立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遇有事故或重大险情时应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并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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